112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庭茂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7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