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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庭茂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7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