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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佑昕 
被      告  凱兒生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逸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榮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玖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凱兒生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凱兒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凱兒公司於民國110年4月6日邀同被告李逸詩、張榮邦(下分別以姓名稱,並以被告合稱三人),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凱兒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債務、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於本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額內負擔連帶償付責任。凱兒公司並於同日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6日起至115年4月6日止,並依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08%計算利息,並隨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現利息計為3.546%),於借款期間屆滿或全數清償前,借款利率不得低於2.82%,並於110年4月6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用放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凱兒公司自111年11月6日起未再依約繳款,經催告後仍未置理,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仍有如主文所述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⑴如主文第一項所示。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李逸詩、張榮邦稱:認為原告主張及請求數額有理由,惟希望與原告協商違約金之數額等語。
三、本件凱兒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之給付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台上字第1772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4頁、第59至65頁),經核對授信約定書及借據原本無訛,且經張榮邦表示文書上簽名為其親簽,並就原告主張及請求數額均認有理由(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堪認原告主張凱兒公司邀同李逸詩、張榮邦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原告主張數額欠款之情形為真。張榮邦雖稱希望協商違約金之數額,然兩造間所簽訂之借據第6條既已約定如原告請求之違約金計算條款(見本院卷第23頁),被告亦無提出該違約金有過高應予酌減之事證,原告依約請求違約金,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