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171號
王仕升律師
原 告 嘉洋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反訴原告即被告尊佑天甫股份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嘉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817元(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1,097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