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171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嘉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9,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