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 告 路迦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普洛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
尚非合法,應予駁回;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