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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4號
原      告  高綺霞 

被      告  鼎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生財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陳清怡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政涵律師
            涂啓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之複代理人「吳沂澤律師」應更正為「王政涵律師」、「涂啓維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