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19號
原 告 台灣娜拉波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鄧雅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
侵權行為行為地位於○○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是本院對
本件訴訟自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位於○○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原告公司內,趁該店店長即訴外人吳恒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商品展示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下合稱為
系爭物品)既遂。被告對此
坦承不諱,並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827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犯竊盜罪,並業已確定。被告竊取系爭物品之侵權行為,造成原告新臺幣(下同)51萬9520元之財產上損害,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952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
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時
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76-77頁),自應本於被告
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9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1日(見本院卷第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本於被告
認諾所為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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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geha gel極彩繪凝膠1個/560元、ageha gel奶油彩繪凝膠(不同色系)共4個/單價560元、PRESTO彩色凝膠(不同色系)共40個/單價520元、總計45個產品/總價值2萬3600元 |
| | ageha gel凝膠(含極彩繪凝膠、奶油彩繪凝膠、彩色凝膠等,不同色系)共32個/單價560元、PRESTO彩色凝膠(不同色系)共108個/單價520元、總計140個產品/總價值7萬4080元 |
| 110年12月10日13時35分許至14時21分許 | ageha gel凝膠(含極彩繪凝膠、奶油彩繪凝膠、彩色凝膠等,不同色系)共43個/單價560元、PRESTO彩色凝膠(不同色系)共125個/單價520元、總計168個產品/總價值8萬9080元 |
| 110年12月16日13時33分許至14時19分許 | ageha gel凝膠(含極彩繪凝膠、奶油彩繪凝膠、彩色凝膠等,不同色系)共73個/單價560元、PRESTO彩色凝膠(不同色系)共67個/單價520元、總計140個產品/總價值7萬5720元 |
| 110年12月21日15時14分許至15時43分許 | ageha gel凝膠(含極彩繪凝膠、奶油彩繪凝膠、彩色凝膠等,不同色系)共75個/單價560元、PRESTO彩色凝膠(不同色系)共41個/單價520元、總計116個產品/總價值6萬3320元 |
| 110年12月24日14時19分許至14時43分許 | ageha gel凝膠(含極彩繪凝膠、奶油彩繪凝膠、彩色凝膠等,不同色系)共78個/單價560元、PRESTO彩色凝膠(不同色系)共26個/單價520元、總計104個產品/總價值5萬7200元 |
| | ageha gel凝膠(含極彩繪凝膠、奶油彩繪凝膠、彩色凝膠等,不同色系)共50個/單價560元、PRESTO彩色凝膠(不同色系)共66個/單價520元、總計116個產品/總價值6萬2320元 |
| | ageha gel凝膠(含極彩繪凝膠、奶油彩繪凝膠、彩色凝膠等,不同色系)共61個/單價560元、PRESTO彩色凝膠(不同色系)共77個/單價520元、總計138個產品/總價值7萬4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