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30號
即 原 告 魏千妮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30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僅聲明上訴,而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
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除報導,
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