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本件上訴利益應係鑑定報告書附件八部分修繕工程估價單所示之金額58萬825元,加計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4萬8,041元,故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62萬8,8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