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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懿慈
上列
上訴
人與被
上訴人
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