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89號
上 訴 人 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元勳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為一審敗訴金額即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 元,
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