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40號
即 原 告 在一起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在一起管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7萬7,34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