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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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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0號
上  訴  人  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上訴人    時代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俐洋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420號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同小段81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一層如附圖黃色螢光筆標註之空調機房及電氣室(面積約為120.72平方公尺),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以及上揭813建號建物全體共有人。」;是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以上訴人占用系爭空調機房及電氣室面積之價額為準,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爭813建號建物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45,682,442元【計算式:建物單價52,650元/㎡×(1-〈年折舊率1.5%×經歷年數24.92〉×B1建物面積1,385.60㎡)≒45,682,442元】,而上訴人所占用該空調機房及電氣室面積約為0.0871(計算式:120.72㎡÷1,385.60㎡≒0.0871),故上訴人占用系爭813建號建物面積之價額核定為3,978,941元(計算式:45,682,442元×0.0871≒3,978,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