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共享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魚進躍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85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