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08號
原 告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伍秀蘭等間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
訴之聲明為第三、八、十項分別請求被告吳輝平、李榮
顯、吳林璧芬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萬元、60萬元
、60萬元,
惟依
起訴狀附表一編號 2、7、8所示,原告請求
被告吳輝平、李榮顯、吳林璧芬給付原告金額僅各9萬元、6
萬元、 6萬元,則原告請求
上揭被告給付金額究竟為何?原
告應具狀陳報及更正之,並應
按被告人數補正更正後起訴狀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金伍秀蘭、金雯、金玉珍、陳莊瓊月、吳輝
平、彭紹智、陳瑞榮、吳春連、沈勝斌、李榮顯、林文彬、
吳林璧芬、張正任、林瑞明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三、如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
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