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
上 訴 人 林慶隆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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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上訴人既
未繳費,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