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6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3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      告  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禾穎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被      告  王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第17頁、第21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王國信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利嘉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8日邀同被告陳禾穎、王國信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16日至114年10月16日,利息於110年6月30日前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蓄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655%計算,自110年7月1日起改加碼1.655%機動計算,且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諾利嘉公司自109年2月起即未按期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抵銷被告諾利嘉公司於原告開立帳戶內之存款後,尚欠2,722,05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諾利嘉公司應清償全部款項。而被告陳禾穎、王國信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諾利嘉公司、陳禾穎則陳述:確實有此筆借款,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被告王國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延滯案件催繳紀錄表、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41頁),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被告諾利嘉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禾穎、王國信為被告諾利嘉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