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75號
原 告 天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 00○00號0樓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何瑞興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何瑞興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