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74號
林怡均律師
即原告 許陳月倉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即被告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許陳月倉間返還
所有權狀事件,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與本訴
訴訟標的並
非相同,又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