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822號
原 告 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陳瓊苓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碩珉即曼斯特時尚生活館、周碩珉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退還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
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
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
要旨參照)。是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6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
當事人如尚未依法繳足起訴應納之裁判費時,其所得聲請退還者,應限於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3分之1之部分」,司法院發布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6點第2項後段亦有明文。準此,原告尚未依法繳足起訴應繳納之裁判費時,如其所繳之裁判費,未逾其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雖撤回其訴,亦不得聲請退還其先前所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
(一)
本件原告主張門牌號碼臺北市○○路○○街000號之地下1樓及臺北市○○路○○街000號地下室(下合稱
系爭房屋)為其所有,被告周碩珉即曼斯特時尚生活館邀同被告李昱成為連帶
保證人(下合稱被告,單指其一,逕稱姓名)與其就系爭房屋簽訂之住宅
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已於民國112年3月8日終止,周碩珉即曼斯特時尚生活館目前仍
無權占有系爭房屋。原告
爰起訴聲明請求「㈠周碩珉即曼斯特時尚生活館將系爭房屋騰空並返還予原告,並將曼斯特時尚生活館之商業登記地址及
營業稅籍登記地址遷出。㈡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2年4月20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 ,按月連帶給付原告180,000元。㈣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11頁)原告雖於起訴狀內提出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
惟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已如前述。
(二)審酌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返還系爭房屋部分,系爭房屋均係於83年6月14日建築完成,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樓層為5層,面積分別為204.03平方公尺、333.88平方公尺(計算式詳如附表),而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原告於112年4月間起訴時系爭房屋之價額應分別為4,354,655元及7,116,652元,此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5、87頁)而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周碩珉即曼斯特時尚生活館將公司登記、營業稅籍登記自系爭房屋辦理遷出部分,屬公司所在地之變更,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顯
非關於
人格權或
身分權事項,為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難以估算,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1,650,000元;至於聲明㈡、㈢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律師費、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違約金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
上開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據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21,307元【計算式:4,354,655元+7,116,652元+1,650,000元=13,121,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544元。原告雖於本院以裁定命補費前,即於112年5月22日具狀撤回起訴,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10,240元,尚未依法繳足起訴應繳納之裁判費,且其所繳納之裁判費,未逾其應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一即42,515元(計算式:127,544元÷3=42,515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聲請退還其先前所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從而,原告聲請退還其所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臺北市○○路○○街000號之地下1樓建物:層次面積140.23平方公 尺+共有部分64.07平方公尺〔計算式:(402.73×1591/10000≒64.07平方公尺〕=204.3平方公尺】
【臺北市○○路○○街000號地下室建物:層次面積268.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65.68平方公尺(計算式:402.73×1631/10000≒65.68)=333.88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