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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歐庭嘉 
被      告  張永瑞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8日1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