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30號
原 告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
分公司(原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50,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31,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