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60號
原 告 翁宇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翁董秋美等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
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
台上字第455號裁定
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日具狀對被告翁董秋美等人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
惟被告翁素梅於起訴前之112年2月2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則原告起訴時被告翁素梅已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補正之事項,依
上開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起訴要件
顯有欠缺,並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