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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9號
原      告  賴瑞雄(即賴榮俊之繼承人)

            呂玉華(即賴榮俊之繼承人)

被      告  全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淥 
被      告  簡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6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2 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