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09號
被 告 全日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簡玉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6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已於112 年4月1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