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比特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