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谷文
即 被 告 陳葦容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審判決上訴人先、備位請求均無理由,故上訴人如僅對先位請求部分上訴或對先、備位請求均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5萬63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萬3752元;如上訴人僅對備位請求部分上訴,上訴利益為409萬9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所上訴部分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未全額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