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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4號
原      告  僑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年 
訴訟代理人  許哲仁律師
被      告  帝一燒烤餐坊即陸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更正第二項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