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
駁回(應為誤載)。」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原審判決
主文為駁回上訴人之訴,是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之新臺幣(下同)561萬5,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9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