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83號
上 訴 人 摩理斯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結禾行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283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66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下同)1,732,942元確定(見本院卷第73-75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