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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台北市台大樸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康家銘 


            林玫伶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複代理人    魏芳怡律師
被      告  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5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