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叡瀚
被 告 盧文聰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70,88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4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83,52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
兩造間所訂借據暨約定書第2章第5條規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自有
管轄權。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億公司)於民國111年5月20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借款
期間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114年5月23日止,利息按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9.05%機動計算(現為10.41%),倘被告遲延還款,除按上述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屢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170,889元、683,520元,及均自111年11月23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為此
爰依借據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意旨
略以:就證物原本部分形式上不爭執,有要進行協商等語。
三、
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動撥申請書、帳務查詢明細、帳戶還款明細等文件為證,而被告雖稱願進行協商,
惟並未提出任何還款計畫,亦未與原告協商還款方式,
債權人即原告亦未同意被告之請求,且被告對於證物及欠款金額均不予爭執,自仍應就上開債務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借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