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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李坤旺 
訴訟代理人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余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16時,在本院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