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900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主 文
理 由
本件原告
起訴狀所列被告為塞席爾商聖伯亞有限公司,
惟本件訴訟移送本院前即由塞席爾商聖伯亞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出具
委任狀、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訴並提起反訴;而分公司與總公司法人格雖同一,但均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我國實務通說(最高法院四十年
台上字第三九、一0五號、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七0號、四十年度民庭總會決議),是本件應訴及提起反訴之當事人,與原告起訴之被告是否同一當事人,
非無疑義,自有釐清必要,
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