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074號
原 告 賓仕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前向
被告購買車號000-0000號計程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領牌使用,
詎於111年12月24日行駛時發生火燒車,
爰依
兩造間器超
買賣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9萬1,100元,有民事
起訴狀、民事補正狀
可參。
惟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花蓮縣,有公司基本資料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