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0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馬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淑姻
黃素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7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76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