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一一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萬9,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