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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06號
上  訴  人  星南通信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行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