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008號
112年度訴字第330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
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7,21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
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