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353號
即 原 告 梅恩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黃慕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本院民國112年7月4日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未經
兩造抗告而確定,是上訴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併請提出上訴狀
繕本及上訴理由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