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雅鄔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9,6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