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4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淑惠
柯淑美
柯淑麗
柯淑智
柯淑薰
施國富
即 被 告 安川利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