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447號
原 告 王琤
被 告 王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