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490號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7日第一審裁判判命其給付被上訴人立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80萬4,000元本息不服,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前揭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78 元,
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