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4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92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王世華律師
            莊景智律師         
被      告  匯流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億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周耕宇(見本院卷第455-457頁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據其聲明並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53頁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應予准許。又原告起訴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刪除網路貼文,聲明:㈠被告應將張貼於CNEWS匯流新聞網(網址:https://cnews.com.tw)、標題為「【有影】消費者控售屋半年又被轉售,價差高達49%,信義房屋回應了:有整修新裝潢及補登陽台等」之文章刪除。㈡被告應負擔費用,以附表所示方式刊登如附件所示勝訴啟事(見本院卷第9-22頁,上開附表、附件為原告起訴狀之附表、附件,見本院卷第21頁、第22頁);本於同一基礎事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張貼於CNEWS匯流新聞網(網址:https://cnews.com.tw)、日期為2023年5月6日、標題為「【有影】消費者控售屋半年又被轉售,價差高達49%,信義房屋回應了:有整修新裝潢及補登陽台等」之文章及於youtube網站、日期為2023年5月10日、標題為「消費者控售屋半年又被轉售「價差高達49%」,信義房屋回應:有整修新裝潢及補登陽台等【CNEWS】」(網址:http://www.youtube.com/watch?v=T10kdE1L9JQ)之影片刪除。㈡先位聲明:被告應負擔費用,以本書狀附表所示方式刊登如附件所示勝訴啟事(即本判決之附表、附件)。備位聲明:被告應負擔費用,以本書狀附表所示方式刊登本判決正本全部內容(見本院卷第379-395頁)。被告就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追加並無異議(見本院卷第367-368頁),且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追加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7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原告主張:訴外人W姓夫妻(下稱賣方夫妻)於民國109年6月5日委由伊出售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出售前伊仲介經紀人已多次告知房屋陽台得辦理補登,補登後坪數、價格皆可能增加,然因賣方夫妻希望儘速出售系爭不動產取得資金、不願等候地政機關進行補登程序等因素,選擇不辦理陽台補登,賣方夫妻竟於系爭不動產出售並由買方轉售以後,以伊未告知陽台補登、造成價差損失等情,投訴被告所經營之「匯流新聞網」(下稱系爭網站),伊既已將當時銷售情狀完整回覆被告並提供相關資料,賣方夫妻所投訴之事實已不存在,被告自不應再為報導;倘被告仍欲登載本件報導,即應於報導標題、內文中完整呈現賣方夫妻之投訴內容。詎被告先於112年5月5日於系爭網站刊登標題為「消費者控,信義房屋售屋半年轉售,價差高達49%,信義房屋回應有裝潢」之報導(下稱第一版報導),翌日就第一版報導重新編輯後再刊登於系爭網站,標題為「消費者控售屋半年又被轉售,價差高達49%,信義房屋回應了:有整修新裝潢及補登陽台等」(下稱第二版報導,與第一版報導合稱系爭報導),復於112年5月10日將系爭報導內容製作為影片,上傳於其所經營之youtube「CNEWS匯流新聞網」頻道(網址:http://www.youtube.com/watch?v=T10kdE1L9JQ),標題為「消費者控售屋半年又被轉售「價差高達49%」,信義房屋回應:有整修新裝潢及補登陽台等【CNEWS】」(下稱系爭影片),系爭報導、影片內容不實、偏頗及扭曲,被告未善盡查證義務,且無視於伊已就轉售價差原因提出完整說明,而於系爭報導、影片以聳動之標題、用語誣指「半年轉售價差高達49%」、「信義房屋聯手投資客欺騙消費者」等不實指控,伊之名譽、商譽因此嚴重受損,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排除侵害、回復名譽等語,聲明:同上所述。
被告則以:伊為新聞從業者,伊所為系爭報導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合理查證實質惡意原則之用。而系爭報導所載關於賣方夫妻之投訴,伊並未捏造、竄改或虛構不實內容,僅為客觀事實之報導,且系爭報導記載賣方夫妻之投訴後,即緊接登載原告之回覆,系爭報導已將賣方夫妻、原告二方說法並陳,尤其對於原告之回覆說明以完整文字、附件方式完整呈現,供讀者自行判斷,伊已盡平衡報導之責,伊之後並以財政部數據資料等為據,參考本件售屋案例、原告回應內容,整理老舊房屋買賣須知,提醒消費者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系爭報導為與公共利益相關之新聞報導,伊不具以詆毀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之惡意故意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兩造均不爭執原告受賣方夫妻委託仲介,以價金新台幣(下同)328萬元售出系爭不動產,半年左右系爭不動產再度以價金490萬元售出,價差為162萬元,約為49%,而被告為新聞從業者,接續於112年5月5日、6日在其所經營之系爭網站刊登系爭報導,並於同年月10日將系爭報導內容製作為系爭影片,上傳於被告所經營之youtube「CNEWS匯流新聞網」頻道(網址:http://www.youtube.com/watch?v=T10kdE1L9JQ),此有原告所提出之第一版報導、第二版報導、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系爭影片、系爭影片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25-31頁、第115-130頁、第307-314頁、第413-420頁、第421頁),信為真。
原告主張被告所製作之系爭報導及以系爭報導內容所製作之系爭影片,內容不實、偏頗及扭曲,具侵害原告之名譽、商譽之實質惡意,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權受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次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是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庶幾與「真實惡意」(actualmalice)原則所揭櫫之旨趣無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裁判要旨參照)。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因新聞媒體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新聞報導之真實,乃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倘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媒體於報導之前,有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束。
㈡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詢問,表示賣方夫妻向系爭網站爆料,指稱其等於109年間委託原告出售系爭不動產,成交後僅半年後即經原告轉售,價差高達49%(162萬元),房屋所有權面積也從18.39坪多出3.67坪,而為22.06坪,而多出之3.67坪為早年沒有被計入地政資料的陽台坪數,原告既然收取仲介費用,就應該協助屋主瞭解狀況,為賣方爭取權益,若發現陽台未辦理登記,應於第一時間向屋主反應,讓屋主提出補登申請,再進行售屋交易等情(見本院卷第397-409頁),被告未予爭執,堪信為真。又原告主張賣方夫妻於109年6月5日委託出售系爭不動產之前,原告之仲介經紀人即已多次告知系爭不動產陽台得辦理補登,且補登後坪數、價格均可能增加,賣方夫妻更明確詢問「權狀補陽台後約共幾坪?」,經紀人回稱:「補登後坪數要去地政確定後才會知道~大約1-2坪」,賣方夫妻續問:「就是約20坪左右?」,經紀人再回覆「要調出來才知道,大約,目前無法確定跟保證」,並提出原告經紀人與賣方夫妻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33-92頁),亦堪信為真。準此,原告主張其仲介經紀人於系爭不動產交易之前,即已告知賣方夫妻,系爭不動產陽台可辦理補登,登記後坪數會增加乙節,應為可採。
㈢原告據此主張:被告最初詢問既然是著重於「房屋坪數」(即有無告知陽台補登」)、甚至指謫「若發現物件陽台沒被計入,應該就要在第一時間向他們反映,讓屋主提出陽台補登申請」,依上開對話截圖內容,可見賣方夫妻投訴之事實並不存在,被告自不應再刊登系爭報導,縱其仍欲刊登,自應於標題、內文完整呈現賣方夫妻投訴內容,然被告於系爭報導卻刪除賣方夫妻對於坪數補登之投訴,可見被告刻意扭曲不實資訊等語;被告則辯稱:依上開對話紀錄截圖所載,原告之仲介經紀人固然已經告知賣方夫妻可辦理陽台補登,然此部分會轉變為仲介經紀人是否有盡責告知陽台補登與不補登會產生什麼樣的不同後果跟買賣價差。賣方夫妻似乎是認為出售房屋的價值是客觀的房屋本身,陽台未補登對於價差影響不大,但如以利益角度,房屋價值是以房屋坪數單價來計算總和,這樣就會影響房屋總價。但是原告之仲介經紀人所給予賣方夫妻的資訊沒有寫的這麼清楚,可能導致賣方夫妻誤判陽台有無補登對房價總價影響不大,所以才會未補登陽台即出售系爭不動產,且原告之仲介經紀人似未主動就補登陽台程序提供服務。被告經過綜合考慮,認賣方夫妻就陽台補登之投訴既然尚有爭議,即於系爭報導未予寫出關於陽台補登的投訴,以免外界誤認被告偏向投訴之賣方夫妻,而賣方夫妻之其餘投訴,被告認為有相當合理事證,且有刊登的公益及新聞價值,所以不能以陽台補登部分尚有爭議,就認為其他部分的投訴也不應刊登,系爭報導並無不實扭曲之情等語。查:
⒈第一版報導之標題為「消費者控信義房屋半年轉售價差高達49%,信義房屋回應有裝潢」,內文登載:「...針對消費者的質疑,本刊於5月4日詢問信義房屋,信義房屋今(5)日中午回覆,本刊根據信義房屋的回覆,刪掉其中有關『陽台坪數為計算在權狀面積』的內容,而以消費者投訴『半年內兩次買賣都是信義房屋,價差高達49%』的內容,再次詢問信義房屋,信義房屋的回覆全文如下:...」(見本院卷第413-420頁),可見被告已於第一版報導明白記載該報導刪除賣方夫妻投訴有關陽台補登部分,而就關於陽台補登爭議之始末,被告亦刊登原告之回覆全文及附件,附件一之說明更清楚記載:「109年4月23日經紀人員亦以LINE與賣方討論陽台補登後可能增加的坪數、賣價,更有告知陽台補登面積須以地政機關確認後為主,當時賣方知悉如有陽台大約就是20坪」、回覆全文亦記載:「...賣方投訴本件買方於半年後,再行出售,從原本售價328萬變成490萬,價差162萬罔顧屋主權益,與設計公司合賺價差云云,然實際上買方於再行售屋前,係自行向地政機關為陽台補登,且當初買賣已約定屋內漏水壁癌均由買方自行處理,買方裝潢前室內有嚴重壁癌滲漏水,且裝潢十分簡陋老舊,買方於交屋後將全室重新裝潢、將浴室打掉重做、將客廳陽台牆壁拆除等,並將水電管線全部重拉,並於再次賣出後附上全新之床組、衛浴、流理台、櫃子等相關家具,均有前後屋況照片可資對照(附件五,新舊屋況對比),顯見賣方投訴內容有偏頗」(見本院卷第418頁)。
⒉被告於登載第一版報導之翌日即112年5月6日登載第二版報導,並刪除第一版報導乙節,兩造均不爭執,第二版報導標題:「消費者控,售屋半年又被轉售,價差高達49%,信義房屋回應了:有整修新裝潢及補登陽台」,內文除記載賣方夫妻之投訴以外,亦登載原告之上開回覆全文與附件、原告之二度回覆全文(見本院卷第307-314頁):「就貴媒體於112年5月5日提供予本公司之本篇新聞內容,係將前日112年5月4日供本公司回應新聞稿中原有對於賣方指摘完全不知陽台補登事項進而指摘有坪數落差及價差之版本,於本公司提供賣方知情陽台補登之對話紀錄及前後屋況明顯差異之照面,詳加說明為何有此差價後,修改為單純有價差之版本,然此版本對於已知影響價格之陽台補登坪數差異事由、屋況有嚴重漏水壁癌及買方上百萬全室重新裝修並重裝水電管線後始轉賣之事由避而不談,有嚴重偏頗且故意隱匿重要資訊,...」(見本院卷第313頁)。
⒊由上開第一版報導、第二版報導之標題、內文,可知被告就「賣方夫妻投訴系爭不動產半年轉售價差竟高達162萬元、49%」此一客觀事實,對於陽台補登之經過情形、系爭不動產之原有屋況、買方買受系爭不動產後所為之整修、系爭不動產何以半年內轉售價差可以高達162萬元、49%之原因等等,均已揭露而難認有隱匿、未予揭露或不實扭曲之情事。況且,揆諸上開說明,亦難課被告調查真相、判斷原告之仲介經紀人於本件交易買賣有無疏於告知賣方夫妻相關事項等情,而被告於系爭報導亦刪除有爭議之賣方夫妻對於陽台補登之投訴,且依原告要求,全文照登原告所指賣方夫妻投訴陽台補登過程與事實經過不符,以及賣方夫妻與經紀人之對話紀錄截圖。堪認具有一般智識能力之讀者,於閱覽通篇系爭報導後,理應能明瞭事件原委,而自有公評,對於原告而言未必不利。至於被告或為吸引讀者注意、增加點閱率,而採用較為聳動、誇張且具選擇性之標題,內文編排亦先呈現賣方夫妻之投訴而使用較為情緒性、煽動性之詞語,第二版報導並於賣方夫妻投訴間夾陳「根據財政部(房地合一2.0)公布的數據發現,(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上路至去年底,遭課稅45%重稅的短期交易案件突破4.2萬件,總獲利高達334億,每4件房地交易,就有1件屬於短期交易,顯示炒作短線的投資客獲利驚人」之論述(見本院卷第416頁),再以「來文全文照登」之方式呈現原告之解釋、說明,然揆諸上開說明,尚不足認被告所為系爭報導具有詆毀原告商譽、名譽之真實惡意。
⒋況且,不動產交易買賣本就為社會大眾所關切之議題,賣方夫妻所投訴之事件,除具爭議性之陽台補登部分以外,被告以系爭不動產於半年間轉售高達價差162萬元、49%為發軔,併陳原告及賣方夫妻之說詞,堪認讀者經由閱覽系爭報導,可獲取不動產倘若補登未登記之面積可增加售價、屋況較差之不動產可經由整修、裝潢與配置家具,或可大幅增加售價等知識,第二版報導亦載明:「...由本案可知,消費者出售老舊房屋時,如先經整修重新裝潢,當有助於提高出售價格,不失為一大助益。另外消費者也應具備不動產交易基礎知識,例如善用老舊房屋補登陽台的機制,以有效維護自身利益,...」(見本院卷第314頁),是以基於公共利益與新聞自由,亦難認被告所為系爭報導具有詆毀原告名譽、商譽之真實惡意。
㈣至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兩次出售確實有價差,然造成價差之原因為何,實屬重要,不能拆分而論,故而被告如仍欲刊登系爭報導,自應於標題及內文中完整呈現事件全貌以及賣方夫妻投訴內容,被告卻故意將造成價差之原因刪除而僅留下價差結果,無疑使讀者產生系爭不動產買賣價差係出於原告欺騙之錯誤印象,完全忽略買賣價差係因陽台補登後面積不同而來,而第一版報導標題為「消費者控信義房屋售屋半年轉售價差高達49%,信義房屋回應有裝潢」,完全未提及陽台補登,被告確實具惡意等語。惟新聞媒體本就得依據其專業判斷,就報導下註標題、撰寫文字編排段落,決定報導之呈現方式。系爭報導除登載「賣方夫妻投訴系爭不動產半年轉售價差竟高達162萬元、49%」此一客觀事實結果以外,對於造成價差之可能原因即陽台補登之經過情形、系爭不動產之原有屋況、買方買受系爭不動產後所為之整修、配置相關家具、系爭不動產何以半年內轉售價差可以高達162萬元、49%之原因等等,均已揭露而難認有隱匿、未予揭露或不實扭曲之情事,已如前所述,從而原告僅以第一版報導標題未註記陽台補登、系爭報導之標題、內文描述事件之方式等,即遽認系爭報導將會使讀者產生系爭不動產買賣價差係因原告欺騙所致,堪認為其主觀臆測之詞。況且,系爭報導已將原告回文連同附件全文照登,讀者可以清楚知事件來龍去脈。準此,原告以上開情事為由,主張被告具實質惡意,應非可採。
㈤原告又主張被告並非客觀中立之新聞媒體,而是刻意針對原告選擇性為諸多不實之報導,甚至投放負面廣告或置入內嵌新聞,係惡意、有目的性對原告為商業性攻擊,並提出被告購買臉書廣告紀錄、被告購買Google廣告紀錄、系爭網站報導內嵌新聞統計表為證(見本院卷第429-439頁),惟被告縱有原告所言多次登載原告之「負面」新聞報導,尚不足以遽而推認為「不實」報導,或者更進而認定被告所為系爭報導具有真實惡意,而原告指稱被告上開購買廣告之情,亦不足以推認被告所為系爭報導即具有詆毀原告商譽、名譽之真實惡意。 
㈥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所登載之系爭報導及以系爭報導內容所製作之系爭影片,具有侵害商譽、名譽之實質惡意,難認可取。
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所製作、登載、播放之系爭報導、系爭影片,具侵害原告商譽、名譽之實質惡意,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刪除系爭報導、系爭影片及刊登本件勝訴啟事、本件判決全文以回復原告之名譽,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即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至原告聲請傳訊賣方夫妻為證人,指稱待證事實為賣方夫妻係依被告預先擬定之講稿,傳達被告自己之言論,調查之必要性則在於依系爭報導所載,被告僅係引用賣方夫妻之投訴內容,然賣方夫妻即有可能係在被告之企劃、引導、安排甚至指示下而為相關陳述,此於新聞媒體甚為常見,而系爭報導所引用賣方夫妻之投訴內容,其文字顯非一般消費者於日常生活中所會使用之用語,應係被告事先草擬說詞稿後交由賣方夫妻陳述,從而為釐清被告是否引導獲安排採訪內容文句等,進而釐清被告有無盡查證義務,故有通知賣方夫妻到庭作證之必要等語。惟原告指稱賣方夫妻「可能」係在被告之企劃、引導、安排甚至指示下而為相關陳述、傳達被告自己之言論等情,堪認屬原告之臆測之詞,而當事人未充分知悉、掌握其主張或抗辯所必要之事實、證據時,藉由證據調查之聲請,企圖從證據調查中獲得新事實或新證據,並以該事實或證據作為支撐其請求或聲明為有理由之依據者,為摸索證明,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項規定:「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是本院認原告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