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5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高桂英
蕭玉燕
兼上二人
被 告 蕭玉翠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榮
被 告 蕭玉紅
蕭玉蕊
蕭淑婉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蕭玉淑
被 告 蕭小萍
蕭素如
受告知人 蕭泓哲(即蕭鴻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之
繼承人姓名「蕭煌鎧」,應更正為「蕭煌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