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580號
原 告 許尚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擴張
訴之聲明,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260,000元(計算式:13,260,000元+1,000,000元=14,2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4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800元後,尚不足11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