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699號
原 告 柯湫鈴
柯湫鑾
柯湫珠
柯湫紋
被 告 葉瀚芸即台北市私立葉鴻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
兩造應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
繕本送達
對造。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16日宣判,惟因違約金請求部分有疑義,尚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另兩造應於113年2月21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件:
一、請說明兩造間110年2月1日租約第6條之違約金約定係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違約金抑或
懲罰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違約金,請說明原告除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尚受有何等損害?並提出所用之證據。
二、請說明原告就自111年2月起至113年1月止之違約金648萬元為
一部請求150萬元,係就各期違約金為平均之一部請求(即自111年2月起至113年1月止僅請求每月6萬2,500元之違約金)?或僅一部請求部分期數之全部違約金?如均否,亦請說明一部請求之具體內容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