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719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蔡明芬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719號請求給付違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
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