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78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法拉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包盛顥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康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
被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兩造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就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成立和解,
惟被告提出之和解方案即「被告願意先行支付原告頭期款新臺幣30萬元,並於日後以
按月給付8萬元之方式至貨款全數清償為止」,漏未記載於和解筆錄,為此聲請更正和解筆錄,請求於和解筆錄中加記頭期款之給付、給付日期與分期付款方法。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基於同一法理,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時,亦得類推
適用,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惟和解既然已經成立,所謂顯然錯誤,必是指兩造均不爭執之事項,或
無涉兩造間之實體權利義務
法律關係而言,若兩造仍有爭執尚待實體認定,自不能裁定更正。
三、被告前開主張,已經原告否認,經本院調查結果,
本件和解成立過程,雙方雖曾論及付款方式,但原告並未明確同意被告之提議,是被告
上開所稱部分,顯未在兩造成立和解之範圍,且此部分尚待實體認定,並
非顯然錯誤,亦不能裁定更正,本件聲請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