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80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彭昱愷
被 告 葉梅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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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壹、二、第6行即第2頁第11行 |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壹、二、第10行即第2頁第15行 | | |